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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前主委管中閔將接掌台大校長,外界對他有許多期待。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針對部分台大教授認為,管中閔未事先揭露其擔任台灣大獨董,而台大遴選委員、台灣大副董蔡明興遭爆為管獲選校長的關鍵票,未落實利益迴避。對此,律師及法律學者均表示,台灣大哥大是上市公司,所有資訊必須公開,管中閔的獨董身分也是公開資訊,且台大遴選委員會也並無規定獨董身分必須主動揭露。依據「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該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該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div-gpt-ad-1503996040247-0 iframe { margin:auto; display: block; }信用卡 旅行 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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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line-ad div div { border-bottom: 0 !important; padding-bottom: 5px;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該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該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該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政大法律系教授廖元豪表示,遴選委員不太可能去證明候選人「均無偏頗之虞」。相反的,一定是某人被指控或被發現有什麼具體事實,可能有偏頗之虞,這時候委員會才會去認定「有偏頗之虞」。其次,「擔任獨董」是否就構成「偏頗之虞」?廖元豪說,獨立董事在公司法上的意義,是獨立於公司既有體制外的社會公正監督者,為什麼會有「偏頗之虞」?而且只要當校長前辭掉了獨立董事,那與校長職務更無衝突。「難道只要當過獨董,就是偏頗或不配選校長?」若是這樣,每個學界人士可能身上都有公、私部門一堆兼任的委員、董監事等等職務,那難道都有偏頗?林全在當行政院院長之前也還在當獨董,有什麼爭議嗎?另一個是管中閔有無隱瞞的問題。廖元豪說,這可能先要問,「擔任獨董」是否是「應揭露之事項」?有無主動揭露之義務?其實擔任獨董,本來就是市場公開資訊,當初也經教育部和台大備查。這樣的情況下,為什麼是黑箱?總之,要指控管中閔資格不符,最根本的前提是要能證明:「不主動揭露正在擔任獨董職位,就足以構成嚴重違法瑕疵」,但從獨董的功能以及獨董本身的公開性,好像沒有這麼嚴重。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發言人袁孝維則回應,在校長遴選規則中,確實並沒有規定「擔任獨董」是必須揭露之事項。前政務委員、律師蔡玉玲表示,所謂「揭露」,是在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才需要揭露。管中閔是台大校長候選人,且管擔任台灣大獨董一事,是已經經過台大核准,台大跟台灣大還需要簽回饋金的契約,「已經是台大知悉的事情,就不會有揭露的問題。」「站在候選人角度,管中閔不需要去講一個學校已經知道的事,而且他是被推薦的。」蔡玉玲說,台大校長遴選是採取推薦制,推薦人要同意被推薦,並不是管去申請。此外,這次遴選委員中,也有中研院長和台大教授,候選人中也有中研院院士和台大老師,如果要論「有關係」,獨董可能三個月才會開一次會,而同事每天在一起工作,這又該如何釐清?此外,台大遴選委員會也沒有要求候選人必須一一交代跟每一位遴選委員的關係。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項程華表示,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包含兩件爭議,一是利益迴避問題,一是主動揭露資訊問題。在迴避上,行政程序法迴避事由及對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遴選委員與候選人同屬一家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在明文規定的迴避事由內。然而,同時為董事會成員,一樣的問題,也發生在屬於中研院院長、副院長間,這次校長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都遇到了,是否即構成應迴避事項,需要法律或大學自治規章加以明定須迴避或不須迴避,「否則有的算,有的不算,徒增困擾。」有關主動揭露資訊的爭議,項程華指出,在概念上是對的,有爭議的是應該揭露到何種程度。舉例而言,對於越重要的職務揭露的廣度與深度自是要求越高,如果大家可以認同個人校外兼職也屬於主動揭露部分,那麼今天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其配偶或是親屬,本人是否也該主動揭露?當務之急應該也是要明文規定才是。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指出,蔡明興和管中閔的關係,應已構成申請迴避的理由,但因為資訊未揭露,所以造成遴選過程的瑕疵。事實上,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在第一時間就應該承認瑕疵,並公布投票結果,倘若管中閔與第二高票之間差距2票以上,代表蔡明興這一票不影響遴選結果,這個瑕疵可以被接受;但如果只差1票,就應重新進行第二輪的遴選程序,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張旭政說,可惜遴選委員會第一時間誤判情勢,無法止息紛爭,被逼到現在這種狀況,恐怕還是得公開整個遴選過程,包括每位候選人的得票數,才能杜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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